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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网络文章转载纠纷 北京软协调委会告诉你 北京软协调委会典型案例 告诉企业如何避免网络文章转载纠纷
发布日期:2022-04-27    来源: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分享到:

2021年,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软协调委会”)承接了1件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委托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件。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涉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此类转载声明是否真能免责,以及未标明不允许转载的文章是否真能转载。

 

该案原告系职业摄影师,其作品深受网友喜爱,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涉案文章系由原告所创作,并发布于“搜狐网”。原告发现被告某杂志社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管理的学术网站使用了涉案文章图文,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未对作品进行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对原告及涉案作品产生了不良影响,原告认为应予以严惩。

 

接到起诉后,被告承认涉案文章是由其转载于其所经营管理的网站。但是被告认为,该涉案文章未标明不允许转载,且被告在转载文章的末端醒目标注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涉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因此,被告认为其只有删除文章的义务,无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软协调委会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并进行细致分析后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权属证据充分。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北京软协调解员对被告认为的“转载声明免责”、“未标明不许转载即可转载”等法律认识错误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答和法条释义,促使被告认识到其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并愿意给予赔偿。

 

同时,针对被告认为其网站虽属于商业网站,但网站有涉及公益的内容,在其认识到错误的情况下,希望原告能降低调解金额的诉求,北京软协调委会调解员通过与原被告的深入沟通,促使原告同意降低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最终,被告及时履行了和解协议,原告也同时撤诉了结了本案。一场因网络作品转载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通过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深入细致工作,在诉前得以快速、有效的化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诉讼成本。

 

 

【北京软协调委会提示】

针对文章、图片类侵权案件,有许多被告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因而引起非“主观”侵权行为。比如在本案中,被告就误以为其在转载文章中标明“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涉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但事实是,在司法案例判定中,如果被告为网络服务商(如百度文库)且文章由第三方上传,该声明可以起到免责声明的作用。而本案被告并非网络服务商,属于网站的内容提供者,因此该声明起不到免责声明作用。

 

另外,对网络上发表的文章未标明“不许转载”等此类声明,并不意味着该文章就可以被转载,“先授权后使用”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这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的时代,企业需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以避免出现因对法律的借误认识而导致不必要的侵权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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