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软件技术开发合同之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著作权权属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技术已广泛应用至各行业。签订技术合同是软件技术的应用法律保障。技术开发合同涉及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明确,也是对涉软件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的要点之一。
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经常发现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功能需求约定不清的问题。为降低创新主体在订立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时的知识产权风险,现就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类合同的内容分三部分进行介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著作权权属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权属原则规定
软件开发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一般情况,软件著作权原则上属于谁创作谁拥有。软件系由软件开发者开发完成的,所以原则上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故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所有。
但按照《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对于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需要特别注意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约定。
(二)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相应开发报酬所订立的合同。按照《著作权法》第 19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因此,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即受托方)享有,也可以约定由软件需求方(即委托方)享有。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时,从有利于保护软件开发者利益及激励创作的角度,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规定,该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即受托方)。
提示:按照委托方需求定制开发的软件,一般将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为委托方所有。委托他人创作软件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实施特定项目或满足委托人特定需求,软件著作权归委托人则更便于委托人自由行使著作权,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归属也是委托人争取著作权权属的最好机会。
标准化软件产品(即非定制软件),是为满足大众用户群体的通用软件,开发方开发完成后需要进行多次出售。故一般将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为受托方所有。但此种情况下,受托方(卖方)是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三)软件合作开发合同著作权归属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软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未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决定;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0 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因此,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既可约定由合作方其中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合作方多方共同享有,也可约定由各方对其开发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例如一款网络游戏软件,网络游戏的程序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界面、角色造型和武器(或宝物)装备构成美术作品,网络游戏中的背景音乐、主题曲和插曲构成音乐作品,这三类作品由不同人员完成,则著作权归各创作人享有,即程序开发者享有游戏程序代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创造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曲、作词家对曲或词享有著作权。另外,此处的合作开发者必须是参加软件创作的人员,如果只是资本投资合作,没有参与创作,则该资本合作者不能享有该软件著作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作者:王丽君 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