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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政策之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7-05-15    来源:北京软协    分享到:

税收优惠政策

一.1 企业所得税

一.1.1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1.1.1 政策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一.1.1.2 政策文件

1、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2、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

3、 《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

一.1.1.3 优惠事项名称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1.1.4 备案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一.1.1.5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汇缴享受

一.1.1.6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1.1.7 常见问题

1、问:自20081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两次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的文件,在2015年年底又出台了相关通知和公告,可以请问一下这几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基本情况吗?

答:2008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2013年,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问:请问与原政策相比,此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答: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能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此次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3、问:企业的研发活动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界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呢?

答:《通知》中明确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通知》将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如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问: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问:企业中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有哪些?能否详细说明下?后勤服务人员是否包括在内呢?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三类人员分别进行了界定。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6、问: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20161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一下老政策是否还有效?

答: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201611日起执行,老政策同时废止。

7、问:加计扣除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8、问:2014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会计处理按2年折旧,税收处理上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请问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的规定。因此该设备当年已计提折旧50万元可计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9、问:单位在2015年已作项目登记(该项目是跨年度的)且在财税〔2015119号文中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请问在2016年度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属于定期减免税项目,须每年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2016年备案时,按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问:请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怎样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呢?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1、问:单位取得一笔财政性资金,然后将这笔资金用于了研发活动,请问其所形成的研发支出是不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啊?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当然,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2、问:我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文件中列明的“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的内容,那是不是就表示我们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呢?

答:财税〔2015119号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问:咨询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规范吗?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为规范辅助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按照研发活动的类别分别设计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企业可以参照编制。

14、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预缴时可否享受?是不是一定要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能享受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5、问:单位有一个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研发的项目,请问企业在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该如何加计扣除?

答:委托研发情形下,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为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常见问题来源:税务局

一.1.1.8 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

电话:12366

一.1.2 软件企业

一.1.2.1 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一.1.2.2 政策概述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1.2.3 优惠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1.2.4 软件企业条件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1.2.5 备案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一.1.2.6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一.1.2.7 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

电话:12366

一.1.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一.1.3.1 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一.1.3.2 政策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1.3.3 优惠事项名称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1.3.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条件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章6.1.2.4所述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一.1.3.5 备案材料

1、企业申请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可参阅6.1.2.5);

2、按第二类条件(详见6.1.3.4)申报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按第三类条件(详见第6.1.3.4)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1.3.6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一.1.3.7 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

电话:12366

一.1.4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1.4.1 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4、 《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5、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一.1.4.2 政策概述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2、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释:1、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外的企业,需要在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同时,继续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本条政策。

2、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本条政策。

一.1.4.3 优惠事项名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1.4.4 备案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一.1.4.5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一.1.4.6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1.4.7 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

电话:12366

一.1.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1.5.1 政策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

2、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

3、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检查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6114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一.1.5.2 政策概述

2014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 上一篇:无 下一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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