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禁止在职公务员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八(四)中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意见》下发后,新成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吸收在职公务员作为机构负责人;已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兼任的在职公务员若要留任社会组织应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辞去公务员职务;已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兼任的在职公务员若要继续任职公务员,应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辞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