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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北京软协    分享到: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6〕65号)精神,凡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时,均由市民政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并由市民政局支付相关费用。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市民政局部分)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3月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市民政局部分)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2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5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6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政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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