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3月13日,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社会组织抽查主体、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检查人数等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指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还指出抽查结果可以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