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项目速读(74)|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验收清理工作的通知
1. 关于2016年度、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专项项目验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一、请未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中小专项项目验收信息的有关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抓紧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各有关单位需登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系统进行验收信息填报(网址:http://211.99.138.10:8080/xmysSys),所有验收材料附件请扫描后上传系统(单个扫描附件大小不超过10兆),待系统审核通过统一组织验收;纸质验收材料报送方式、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验收系统填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3日24:00,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网上提交验收材料。逾期未提交验收材料的,将按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按时验收义务、终止执行项目合同处理。
详情链接:http://kw.beijing.gov.cn/art/2020/6/24/art_736_522920.html
2.2020年海淀区进一步促进消费能级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完善便民商业体系建设、打造现代品质生活圈、促进科技赋能模式创新、聚集行业发展要素等项目。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且不存在违法建筑。
申报截止日期:2020年7月31日。
详情链接:http://zyk.bjhd.gov.cn/ywdt/hdywx/202006/t20200628_4411367.shtml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十三批合作创业投资机构的通知
基金总体要求:
(一)合作对象
创投引导基金选择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资金募集能力强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子基金。
(二)投资方向
创投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提出的十大高精尖产业以及文化创意、教育、体育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领域。本批次将重点考虑《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相关领域。
(三)子基金组织形式
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四)子基金注册地
子基金须注册在北京。
(五)子基金存续期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如创投引导基金存续期到期,创投引导基金可无条件提前退出)
(六)出资要求
1. 发起人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 创投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出资人;对专门投资初创期(天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40%。
3.第一大出资人或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具有较强的出资能力。
4.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作为子基金的出资方之一,且出资额度不少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的1%。
(七)投资要求
1.投资阶段: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其中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2.投资地域:投资京津冀地区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3.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0%,且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认缴注册资本或总股本的30%。
4.子基金若未按《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或出现其他违规的投资行为,创投引导基金有权行使否决权。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出资合作,发起人原则上应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注册地、注册资本及登记监管
1.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原则上应在北京市注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子基金管理机构需在京新设的,在创投引导基金向子基金实际出资前须完成新设管理机构的登记工作。
(二)管理团队
1.管理团队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企业投资管理活动,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领域投资或从业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2.发起人最近3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如发起人为新成立创业投资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内,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在重点投资行业领域对中小企业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如发起人为新成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绩可采用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
子基金应具有明确的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管理团队、管理制度等,具有深入的行业分析和投资策略,有丰富且真实有效的项目储备。
(四)子基金募资
1.子基金出资结构清晰,出资人或股东出资意向明确;
2.发起人须已完成除申请创投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外的全部资金的募集,第一大出资人或第一大股东明确且在未经创投引导基金同意前不得更改。
3. 子基金的首期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30%。
(五)子基金管理和风控机制
1.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2.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3.管理和运作规范,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材料寄送时间:2020年7月31日前。
详情链接:
http://jxj.beijing.gov.cn/jxdt/tzgg/202006/t20200627_1932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