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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项目速读(120)|关于启动2020年度第三批(总第十四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来源: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分享到:

1. 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复评工作的通知

复评范围:《关于公布第一批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第一批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8〕11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第二批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京经信发〔2019〕8号)中的55家示范平台和55家示范基地。

报送时间:2020年10月14日前。

详情链接:

http://jxj.beijing.gov.cn/jxdt/tzgg/202009/t20200921_2075228.html

 

 

2.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0年度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总体要求:征集试点项目应符合《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见附件2)的规定和《通知》要求,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行业、本区域实际,选取符合申报范围的特色领域及优势产业择优申报。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具备《通知》要求的试点基本条件,试点项目应符合《通知》中的范围,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基础,有明确的目标、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能够顺利实施试点任务并完成考核评估。

报送时间:2020年10月10日前。

详情链接:

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ttgg/202009/t20200918_2065212.html

 

 

3. 关于启动2020年度第三批(总第十四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范围: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均可申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

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2020年度第三批(总第十四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受理工作,企业在线注册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4:00,在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下午4:00。

详情链接:http://kw.beijing.gov.cn/art/2020/9/21/art_736_530802.html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面向试验检测和信息服务两类平台,择优认定一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二、请各单位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每个单位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已承担产业技术基础平台建设项目的平台单位申报。

三、为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信息服务类平台开展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有关工作。

四、申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见附件。

五、请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下载)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详情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497/n3057503/c8089594/content.html

 

 

5.2020年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50%~6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0元,其中: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10000元的,按照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的60%进行补贴,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10000元的,按照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的50%进行补贴。

对于购买征信报告的企业给予购买征信报告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1000元。

支持范围:依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的规定,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信用报告,在中关村科学城2020年度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采用信用报告,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

申报对象: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其它中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

1.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2.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申报、申请信用融资产品等事项中,出具信用报告的机构应为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确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名单见附件1)。

3.企业应在购买信用报告费用发生年度内提出补贴申请,跨年度提出补贴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但在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后,企业因补充提交信用报告或向银行申请信用融资产品而发生的购买信用报告费用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提出补贴申请。

申报期:全年开通。

详情链接:

http://zyk.bjhd.gov.cn/ztzl/kjcx/Afour/sbzn/CXSTHJ/xybgfybt/202009/t20200921_44253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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