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官方网站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问答
发布日期:2021-08-16    来源: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分享到:

政策篇

1、问:最新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包括哪些?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2)《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8/04/content_5532370.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原文链接:https://www.miit.gov.cn/jgsj/xxjsfzs/wjfb/art/2021/art_d148ef70d47447199babc08fad3ec04e.html

2、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多久?

答: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自首次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在2019年(含)之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符合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但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自获利年度或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优惠期,从2020年开始,就剩余期限享受相应的优惠至期满为止。

4、问:45号公告执行以后,企业不符合新规定,还能否继续享受原有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问:对于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和45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原有政策条件和45号公告政策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执行原有政策或45号公告政策。其中,选择执行45号公告政策的,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6、问:与原有政策相比,45号公告第一至四条优惠政策的管理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于4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不再全部转请核查,而是按是否采取清单管理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采取清单方式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方式的,税务机关仍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7、问: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同时享受吗

答: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自评篇

1、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主体是什么?

答: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问:企业获利年度如何判断?

答:企业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清缴年度。

3、问: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答: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4、问: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系统截图及银行回单等证明。

5、问:企业的软件收入和研发费用如何证明?

答: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问: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何界定?

答:软件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指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

7、问:代表性的合同指什么?

答:代表性的合同指与主要客户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能体现企业主要产品且金额较大的。

8、问:企业收入总额如何计算?

 答: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利息等。

9、问: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如何计算?

答:指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

10、问: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如何计算?

答:指1到12月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

11、问:研究开发人员包括哪些?

答: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12、问: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

答: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13、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判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备案篇

1、问: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截止前完成网上申报,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2、问: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如何备案申报?

答: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请于汇算清缴前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进入业务申请页面后,按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用户操作手册》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进行填报。

3、问:符合原有政策或新政策条件的企业备案的在填报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什么?

答:符合原有政策或新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填报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时,应注意区分是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或是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4、问:符合原有政策条件(财税〔2016〕49号)的企业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5、问: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企业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符合新政策条件的企业请在提供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的材料以外,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以及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2)提供关于“申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申报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声明,以及关于“申报企业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