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章程》,结合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协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缴纳会费的会员可以享受协会在境内外展览、法律服务、培训交流等各个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每级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
(一) 会员,2000元/年;
(二) 理事,10000元/年;
(三) 常务理事,30000元/年;
(四) 副会长及以上,40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后,一周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会员入会时间实行年度缴纳。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盖有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电子版发送会员单位,同时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团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基础服务项目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